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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77太阳集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实验室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南阳理工学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2017年公安部公布2017年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规定的具有氧化性、可/易燃物,强还原剂、等性质的化学品。

第三条 凡我院购买、储存、使用和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行学院、综合实验中心(重点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综合创新实训中心)、实验室、使用者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管理职能划分:

(一)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对本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为责任人,综合实验中心具体负责本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工作职责是制定本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责任制;负责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建立相应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督促各实验室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实验室(具体使用单位)负责本实验室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实验室管理人员是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与使用;落实实验室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理应急措施;对进入本实验室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第三章 申购与验收

第七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置申请分为教学和科研两类。

第八条 教学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请由实验室管理老师或实验指导教师至少在实验开始前两周提出(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申购同时提出,单独造表),每学期申购一次。具体程序是:填写购置申请审批表并列出采购清单(见附表)教研室主任审核所购物品与学期教学任务、实验项目及预算的一致性并签字确认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实验室的库存量审核是否有重复或过量购置并签字确认主管实验室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购置申请交综合实验中心,由综合实验中心负责后续的审批和供货工作。

第九条 到货后,实验室管理人员或相应的指导教师会同综合实验中心人员共同验收。验收的内容包括药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等。验收通过,验收人员要在物品清单上签字确认,物品由申请者领走,物品清单留综合实验中心一份,作为报账时审核依据并建立购入、领出档案。若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供货商提出,进行退换。

第十条 验收合格后,另一份物品清单送至低值易耗品报账老师处,由报账老师复核数量、规格和单价后履行报账手续。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团队或教师个人科研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采购由团队所在实验室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团队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实验室领导审批。审批后按以上第九、第十条相关规定进行采购、验收、领取、记入台账。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二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试剂柜内,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由该实验室管理人员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实验室管理人员对新购入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按采购计划进行验收,存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存储柜,记入台账,加强进、出管理。

(二)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领退、双人双锁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记录。使用时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

(三)严禁将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混放在一起。

(四)蒸汽有毒或蒸汽与空气混合后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必须将瓶塞严密封闭,并放置在阴凉处,同时注意通风。

(五)对储存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事故,对变质过期的药品及时按规定处理。

(六)发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时,必须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保卫部门。

(七) 易制爆化学品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确保标签和包装完整。

(八) 存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确保监控设施24小时正常运行。

第五章 领取及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综合实验中心和各实验室要切实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化学品领取、使用台账,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必须有可追溯的记录,确保使用安全。

(一)学院指定具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业务知识的2人负责化学品的保管、领用、发放,并认真做好记录,其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人、使用数量等。

(二)实验室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必须有专人负责,按实验需求领取。

(三)实验室领用爆炸品,必须详细写明用途,领取最少用量,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2人同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后方可领取。有多余或当天使用不完的,必须立即存入危险品专用柜,严禁使用人自行保管。

(四)学生在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必须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六)严禁转让或借用国家管控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六章 废弃物品处理

第十五条 对实验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排放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十六条 对废弃化学品及实验产生的废弃物,各实验室不得自行处置,应进行分类收集,妥善储存,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由学院统一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七条 对已使用完的化学品容器,不得随意丢弃或不做处理另作他用,必须妥善储存,由学院统一进行回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综合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16877太阳集团

                    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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